【以案说法】这桩“直播带货”案成功调解!
2019年9月28日,原告某景公司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快手直播全年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景公司授予某传媒公司快手平台直播代理权,委托某传媒公司作为其广告代理。协议书约定
现合作期限已届满,某传媒公司仅完成约定销售额的10.25%。某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完成销售额对应的服务费89.75万元。
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如果销售额达不到,我们支付了高达100万元的服务费明显会导致亏本。
我们公司安排的主播拥有百万粉丝,无法按约完成销售业绩是因为某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产品优惠力度无法达到可预期的高竞争力。
当时协议约定的是“服务费100万元+20%至50%的营业额佣金”。我们依约对产品进行推广,所以这服务费是我们应得的。营业额佣金才是按照销售额比例定的;
另外,协议书约定未在期限内完成销售额的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顺延协议,我们可以继续安排直播活动直至完成销售额。
1.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到的效果,建议附上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合作期限内的具体销售额度、带货主播粉丝量和直播次数及时长的要求;
2.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要有相关合同变更及解除的情形约定;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tonganfayuan)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