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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佳琦公司被罚事件看主播签署带货合同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29 09:38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2020年6月,李佳琦持股的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举报人在由该公司自行开设的天猫网店(李佳琦专属店)购买了菲诗蔻洗发水,该店家在网上虚假宣传该洗发水有防脱发功能,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021年8月,李佳琦关联公司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隐忍误解的商业宣传”受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直播过程中,主播使用“全脸激活胶原蛋白、提拉紧致、提拉淡纹,效果巨明显…….坚持用了一个月,就相当于打了一次热玛吉,效果真的很可怕很神奇”等用语对上述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初普stopvx美容仪”与“热玛吉”两者从定价、产品使用性能、功能、持续效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两者进行对比,容易引发受众不恰当的联想,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商业宣传实际上都是虚假宣传的行为,前者以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而后者往往通过虚假演示、虚假讲座等其他形式。相对于《广告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因此,在实务中一般优先适用《广告法》,属于广告的虚假宣传,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不属于广告的虚假宣传,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虚假或者隐忍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说,“直播带货”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销路,但是网络直播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李佳琦这两次直播“翻车”事件可以看出,主播在做带货推广的时候往往面临较高的虚假宣传风险。那么主播在签署带货合同时应当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产品的宣传、推广作超出品牌方提供的“产品卖点”范围的解读与宣传。因此,我们建议主播在与MCN或者品牌方签订带货合同时,讲产品卖点直接在合同中明确下来,对于明确下来的产品卖点主播应逐一与MCN或者品牌方核实。

  李佳琦持股公司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文书显示,该公司对于其主张的产品功能无法提供相应依据,被认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由此可以看出,经双方核实确认的产品卖点还应当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尤其是产品的核心卖点,主播在签署合同时应当要求品牌方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主播可在合同中约定虚假宣传的责任后果由谁承担,比如对于依照品牌方提供的卖点进行宣传推广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的,主播在缴纳罚款后有权向品牌方或MCN追偿。

  以上是本律师团队针对行业内的常见情形作出的一般性建议,实际的合同签订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跟专业人士或本律师团队咨询以获得专业定制的法律服务,为您的直播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