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概念不止于娱乐化
随着近期papi酱、霍金等“网红”的迅速走红,“网红”及“网红经济”成为时下热门词汇。从网红1.0时代芙蓉姐姐等的“草根成名”,2.0时代符号化的“全民创作”,再到3.0时代政治商业人物进场的品牌化传播,“网红”开始超越娱乐,突破“高颜值”界定,成为一种“个性化内容生产”与“人格魅力”相绑定的传播现象。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在接受光明网记者采访时提出了“大网红”的概念,他认为,娱乐化网红仅仅属于“小网红”,“大网红”应该包含在网络中迅速受到关注的各类人群,他们能在舆论场中发出有价值的声音。
不要把网红看作全是娱乐化、低俗化炒作的。我们理解的网红有两个概念,即小网红和大网红之分。小网红指的是娱乐化的网红,这里存在不少低俗化现象。大网红是一个更加泛化的网红概念,即在网络当中迅速受到关注的人,甚至有时候是具有争议的,具有粉丝号召力的人。迅速蹿红的人不一定低俗化,许多网红是在社会上具有专业话语地位,能够在舆论场中发出有价值的声音。比如,我们称为“局座”的军事专家张召忠,他也是网红,还有霍金等等。
现在很多场合下认为网红就是通过视频进行传播,或者是充满低俗语言的,这恐怕是不准确的。我们现在出来一个负面事件,会出现把一个行业打倒的现象,这不合适。依靠视频直播的网红出了一些问题以后,视频直播整个行业也要取消吗?这也不合适。
对于网红经济来说,如果是涉及内容表达的经济,要做内容的价值观判断。如果是不涉及到内容的,比如说网红卖东西,他没有违法的话,我们不宜说网红经济不健康。卖东西只要遵守网络消费、网络购物的规定,我认为就是没问题的。所以我不太倾向用道德去判断网红经济是否健康,问题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网红用自己的影响力销售一些保质保量的商品,这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说网红在替贫困山区义卖,保质保量的话是完全可以的。
网红经济和明星代言经济很像,到底有没有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网红代言了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那肯定不行。如果他用的代言方式不合理,比如说违反广告法,那也是不允许的。如果本身销售的东西没有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用一个预设的立场去扼杀网红经济呢?如果卖的东西有问题,工商部门应该跟进。
有一些网红存在这样的现象,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获得网民的关注而使用刺激性、低俗性语言,来打一个擦边球。这种现象在网红发展的早期都是存在的,但是我们对于触犯底线的言行,要予以管理。我相信随着治理的深入,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会有所减少。
不管是用什么语言表达方式,都需要模式化的语言表达天赋、技巧,即使是粗俗的语言,也要懂得粗俗语言的表达方式。但是对于网络红人本身才华的界定,我们首先要明确不能有粗俗的内容,不能出现过于超过底线的内容。我们不否认某些人在低俗表达上具有才华,可惜才华没有用于正途。我们要多思考如何表达社会上那些积极健康、主流向上的价值观,我们在这里不是进行批判,但是至少一些粗口的东西是不合时宜的。
我估计很多网红都是昙花一现的,但在我们的《网红白皮书》报告中,排在前一百名的也有很多是已经搞了很多年的。不一定每个网红都是这样一个情况,要看他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说他是不是一个人弄、有没有持续的经营能力、是不是尊重别人的版权、内容是不是有较高的舆论或道德风险,如果经常爆粗口,那肯定是舆论风险和道德风险都很高。相反,如果他本身是靠文艺表达,靠内容创作能力,包括有趣味性的一些内容创作的话会延长网红生命周期。所以总体上来讲,有的网红生命周期会比较长,已经很多年了,但是有的网红就会昙花一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