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00后女主播违约被公司索赔20余万法院让她赔了吗?
前段时间,小编刚写了一篇广西南宁15名女学生做网络主播,后面停播,被公司向每人索赔30万元的案件。近日,在广西柳州,又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来自柳州融安的00后女子姚某也是做主播,后面停播,遭经纪公司索赔20余万。事件到底是怎样的呢?
2021年11月,年仅21岁的姚某应聘至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直播艺人合作协议》。协议要求,姚某每月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6天,每月直播时长不得少于160小时。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停播,合作期为一年。期间如有违约,则要按照合作期间获得公司所有收益的3倍赔偿。姚某没有辜负公司期望,表现不错。获得了公司的11月分红2.5万余元、12月分红3.5万余元。
不料,才开始直播2个月,2022年1月,姚某就向该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理由是家庭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公司工作。但公司暂时没有明确答复。当年3月份,公司出具《解约协议告知函》,以姚某单方面无故停止工作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合同,要求她退回分红的6.1万余元,赔偿公司损失3万多元。5月份,公司将姚某告上法院,要求姚某支付3倍违约金20.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姚某虽然签的是协议而非合同,但姚某作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协议时,对协议内容知情,应对签协议的行为负责,姚某私自停播,构成违约事实,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姚某得到公司的分红收益是6.1万元,按公司要求3倍赔偿要求,应是18.3万元,为何最后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20.8万元?
原来,公司把尚未支付给姚某的2022年1月的分红0.8万余元也给算进去了。对此,法院认为此举不妥,应以姚某在合作期内实际获得的6.1万元作为违约基数,并且违约金不应超过基数的30%。因此,违约金算法应为6.1*30%=1.83万元。同时,法院酌情判令姚某向公司支付1000元的律师费。
所幸最后法院只判姚某赔付了1.84万元,不然,线万元赔偿,可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件事提醒我们,找工作,签合同、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看清上面的违约条款,避免后面由于突发情况卷入官司之中。最好不要抱着法院一定会偏向自己的心思,因为即使法院没有完全支持用人方的诉求,要打一场官司也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