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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4 19:45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湖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绩效考核,加快“数字湖州”建设,全面提升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直单位、市司法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财政资金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建设和运维服务项目。

  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指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电子信息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二)多跨协同应用项目,具体指新建(含迭代升级)的服务于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场景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社会治理及公共服务等系统。

  (三)一般业务应用项目,包括新建(含迭代升级)的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开发利用等相关应用。

  运维项目是指对于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软件和数据正常运行而购买服务或升级更新的项目,包括软硬件运维、云资源租赁、数据资源运维、网络链路租赁、第三方租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等相关内容。

  零星设备采购和项目维护(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移动存储、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公众号、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营;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加强统筹、集约建设、全面贯通、大脑赋能、实战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专家对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设计划编制、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提供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服务。

  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绩效评价、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当依托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应当健全联合审查的组织机构,由项目立项管理、预算资金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信息化项目联审组织机构(以下称“联审机构”),负责建立信息化项目需求预审工作机制,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需求统筹和综合协调,牵头开展联合审批、联合监管、联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组建数字湖州专家库,牵头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和政府采购监管,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市政府审批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市审计局以及市委机要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网络安全监管、审计监督、密码评估等相关工作。

  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采购、实施、初验、运行、维护、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大数据局通知的申报时限内,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提交拟建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依据、目标、网络安全、需求以及投资概算等,投资概算应当包含安全、监理等配套经费。

  未按期提交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新增且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通过信息化项目增补程序,可以纳入当年计划。

  (二)未明确需求、绩效目标不明确、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三)不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和湖州城市芯大脑,开展的非涉密数据交换、处理、分析的项目;

  (四)需求调研不充分、业务梳理不到位、改革特色不鲜明和不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的多跨场景应用项目;

  (五)能利用但未利用全域智联算法中心、数字安全运营中心和数字资源转化运营中心等数字资源能力供给中心实现集约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市大数据局对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材料完整性、项目必要性、方案规范性、政策符合性、实用实效性等进行初审,并做出项目初审意见。

  第十条项目初审通过后,由联审机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集中会审,会审意见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预算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大数据局根据市财政局在部门预算编审中审核的资金金额,拟定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调整部门预算,并将审批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组件目录、应用目录。联审机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评审会,根据各自职能结合专家意见做出审核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由市、区县协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区县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项目统筹需要,区县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多跨协同应用项目,需向市大数据局申报并通过联审机构审核后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对总投资低于5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联系单(代项目建议书),不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还需批复初步设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市大数据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办法和机制,探索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创新模式,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本地服务优势的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等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息化项目总集成、建设、运维等服务以及公共数据资源市场化运营。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的采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依法组织采购,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采购文件、建设(运维)合同等相关材料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申报,对归属于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确权登记。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相互独立,并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监理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原则上,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关规定编制信息化项目产生的应用、数据、组件等非涉密数字资源目录,并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数字资源的使用和共享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计划下发金额)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因国家政策或建设依据发生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进行较大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不超过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实际调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实际投资金额10%或者100万元以上,应当报联审机构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前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相关评估工作,并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大数据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档案完备性、规范性情况;项目履行合同和采购文件情况;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系统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验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应当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全市统筹建设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城市芯大脑、一网统管和一网通办等重大多跨协同应用项目以及支撑数字化建设的能力中心和动力中心等。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合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同时应当签订标准化的网络及数据安全保护协议及保密协议,监督服务提供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承揽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市大数据局每年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该部门(系统)今后项目预算和运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建设单位需定期对已建以及在建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自查,不符合国家省市最新要求和规定的,应当主动进行关停并转申请。对应当关停并转而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项目应用,联审机构可以予以通报,提出关停并转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可单独或联合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南太湖新区、长合区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