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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警惕!电商代运营的“坑”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3-06-04 19:45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2018年10月,顾某与美某公司签订《小程序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提供网上商城代运营服务,相关推广费用由顾某承担,服务期限为一年,顾某向其支付运营等费用合计9万元,该公司保证店铺在服务期内的总销售额不低于230万元,未达目标则退还已收取费用;如因顾某消极配合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操作店铺,美某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协议且不返还已收的全部费用;合同中还约定顾某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美某公司有权停止提供服务且不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在顾某支付了相应费用并按美某公司指示向案外人转账支付了1.5万元推广费用后,美某公司开发了案涉微信小程序商城并上线运营,但仅于上线元,此后没有产生新的订单。

  顾某想到自己前后花了10多万元,却只产生这么点销售额,内心不忿欲终止合同,然该公司以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不予退费予以拒绝。顾某只得待案涉合同期限届满,将美某公司诉至法院。

  美某公司合同履行期间未尽职责,未完成既定的销售目标,属于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应全额退款。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之所以愿意支付高额的服务费用,正是基于对美某公司线上商务运营能力的信赖,作为提供服务方,美某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对服务内容和质量负责。2018年11-12月期间,美某公司为商城运营制定了推广计划并付诸实施,但从销售业绩来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美某公司此后还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推广运营计划,也无证据证明顾某存在拖延支付推广费用、推迟发货等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形。故美某公司以顾某消极配合、推广费用过低作为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顾某要求美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运营等费用,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商城的推广属于美某公司的服务范围,顾某基于其指示向第三方支付推广费,应视为向美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已付推广费属于预付款性质。从实际销售业绩来看,美某公司提供的推广服务达不到完成业绩目标应有的质量水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合同对业绩未达标时推广费用如何结算未作约定,法院根据等价有偿原则,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美某公司应退还顾某推广费用1.2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美某公司应返还顾某运营等费用合计9万元,推广费用1.2万元。一审判决后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淘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蜀某公司,推广微信小程序商城代运营业务,承诺全年目标销售额220万元,并称所服务的某客户3个月销售额即突破150万元。次月,蜀某公司与淘某公司相关联的美某公司签订《小程序服务合同》,约定蜀某公司委托美某公司进行商城代运营服务,运营美工费6万元,合同有效期一年,美某公司保证店铺在服务期内总销售额不低于220万元,若未达标则退还已收取的运营美工费用。

  2018年12月5日,美某公司将蜀某公司微信小程序商城上线运营,随后按美某公司指示向其合作方燃某公司支付推广费1.8万元;12日,案涉微信小程序商城发生3笔订单,合计销售额396元,此后未有新订单;24日,蜀某公司对美某公司的运营表现表示不满,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月度或季度销售目标,遭美某公司拒绝。

  2019年1月,蜀某公司委托律师向美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撤销合同,然美某公司始终未正面回应,运营人员每日照常在项目工作群发送内容大体类似的当天工作安排和运营简报,直至2019年6月25日,美某公司群发通知“店铺暂停运营”。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微信小程序商城的销售情况远低于合理的市场销售目标预期,在此情形下,蜀某公司对美某公司的运营推广能力产生怀疑,进而要求将年销售额目标分解到每月或每季度任务指标以确保全年销售目标实现理由正当,美某公司既没有与蜀某公司积极协商解决分歧,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快速提升商城的销售业绩,而是采取消极的工作态度以流水账的形式敷衍工作,直至暂停商城运营,与达成承诺的销售额目标应当具备的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显然是不匹配的,并导致蜀某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蜀某公司据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美某公司没有完成约定销售额目标,按约定应退还运营美工费。

  此外,推广系美某公司的合同义务,蜀某公司依约应承担推广费用,因此,推广费虽系直接支付给燃某公司,但仍应视为向美某公司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后,对已付推广费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庭审中,蜀某公司同意向美某公司支付2个月的运营美工费和推广费,与美某公司履行义务情况相当,较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美某公司应退还蜀某公司运营美工费50000元和推广费15000元。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电商代运营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行业规模快速增长,但随之也涌现出了许多问题。2020年以来,湖里法院受理涉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纠纷130余件,累计标的额逾1500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代运营商虚构或者夸大自身运营能力,承诺规定时间内达到高额销量否则退款等,在收取高额费用后怠于服务或仅提供少量服务,或以“暗刷流量”虚构业绩数据,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格式合约存在陷阱,约定电商不可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不予退费的“霸王条款”,向电商正当维权施加压力;三是规避责任,利用电商与推广第三方间无合同关系的漏洞,向电商收取高额“推广费”,以不计成本的推广方式,迫使电商因资金压力主动放弃,再借口电商未按约定配合运营计划转嫁业绩不达标责任。

  鉴于此,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行业标准,明确服务范围、质量标准等,建立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乱收费、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是电商平台要加强自治,建立诚信档案,引导电商选择守信誉和有能力的服务商;四是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帮助电商识别“代运营骗局”,促进在线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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