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进一步提升我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顺应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新趋势,以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跨界融合为突破口,坚持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同步发展,积极推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三大攻坚战”,发展一批有特色的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有较强赢利能力的龙头企业,建成一批产业功能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加快形成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智能型、融合型产业生态,将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打造成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的新引擎,将湖南打造成全国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高地。
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的芯片设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基础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数字内容、农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移动生活等应用服务业,积极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网络安全等新兴产业,研发创新智能硬件,密切跟踪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积极培育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企业加强数据存储、挖掘、处理、分析等关键技术攻关,突破物联网核心芯片等关键技术,开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
(一)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在其首次缴纳税收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的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支持。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动态滚动支持。
1. 龙头企业发展奖励。对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盈利企业给予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进入21—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进入51—10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不影响企业申报项目。
2. 骨干企业项目支持。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骨干企业,视其项目投入、规模、增速、经济贡献、就业等因素,给予100万—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3、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支持。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50%的中小微企业,视其项目投入、规模、增速、经济贡献和就业情况,给予30万—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于获得天使轮投资和风险投资的企业,视获得投资额度可提高支持力度。
(三)大力培育物联网、大数据专业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物联网、大数据专业服务企业,可以比照享受《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相关政策,所需奖补资金从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鼓励省内已有企业剥离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业务成立新的专业化服务支撑企业,鼓励制造企业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合资合作成立新的专业化服务支撑企业,实现融合发展。从省内已有企业剥离或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资合作新设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公司,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经评估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资金补助。
(二)优化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生活交通服务便利的城市区域、大型制造业或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以“区中园”“园中园”等多种形式建设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创业孵化园(或众创园)。
(三)大力扶持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省经信委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网信办,每年确定3—5个带动性或基础性强或属新兴优势产业链补链强链的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
(四)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的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助力“互联网+扶贫”。围绕制造强省建设,重点推进制造业与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生产模式,积极培育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对深度融合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一)强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强化省、市、园区三级联动机制,按“一区多园”的模式联合建设长株潭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努力把“马栏山”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信息产业集聚区品牌。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及其产业园的建设经营。
(二)进一步规划布局省级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园,提升园区集聚功能。对于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规模10亿元以上、且增长30%以上的省级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一次性5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应用测试、云服务、数据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等公共资源平台,持续完善平台支撑功能,省本级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进一步促进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向专业化、网络化、一体化升级。
(一)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将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并在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大力支持专业人才住房保障。面向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集聚区、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定向开发限价商品房,所在地政府在土地和报建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产业集聚区(园区)建立专业人才服务平台,统一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团购商品房。
(三)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创业团队。团队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的,每年遴选5—10个优秀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支持省属高校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建互联网学院。高等院校新设移动互联网或大数据相关专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建设补助。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定向为本省企业培养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复合型人才;鼓励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开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实用型人才培训。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经过6个月以上培训培养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专业学员中,有200人以上与省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综合考虑培训成本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学员人数给予奖补,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五)鼓励在湖南组织召开有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的互联网、大数据专业性会议或交流活动,视会议或活动规模、影响力等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一)积极鼓励创业投资。规范省移动互联网投资基金运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股省移动互联网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出资额度,可以将省级政府出资应享有的超过基准收益部分让渡给社会资本。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投资到位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二)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各地政府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开展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在A股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企业的奖励不影响企业申报项目。
(一)进一步完善优化高速宽带网络。加快城乡光纤宽带网络建设,严格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光纤改造,加大农村光纤网络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并向自然村延伸。全面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在城市地区深度覆盖、在农村地区逐步覆盖、在贫困地区优先覆盖。适时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的商用部署。组织开展“无线城市”“智慧园区”建设试点示范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高水平无线城市建设,引导产业园区加快构建工业无线网络和物联网环境。
(二)加快建设并优化布局云计算及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可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平台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国际通信线路租用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重大事项,负责明确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等。各地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支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议事制度,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及时支持解决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本级按原途径每年从制造强省专项切块1亿元,从科技发展计划专项切块5000万元,整合1.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政策落实。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按照本意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抓好市县相关政策落实。
(三)加大服务采购。遴选一批有较强市场和技术实力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产品),加快在全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广应用。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产品)应用。
(四)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产业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和大数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高端交流。努力把“移动互联网岳麓峰会”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移动互联网行业经典品牌活动,吸引国内外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行业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创业新秀等来湘考察交流。大力宣传我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政策、规划及发展成果等,推动我省成为互联网经济热点地区,推进要素汇聚和市场拓展,营造浓厚的产业氛围。
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