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约合同也可能是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06-12 08:39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近期,笔者处理了一个《艺人合作合同》纠纷,该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劳动合同,那是不是所有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都能理解为劳动合同呢?答案显然不是。接下来, 笔者与大家一同分享一下《艺人合作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劳动合同。
第一,单位要对主播进行事实上的劳动管理。可以从主播是否在单位的管理群或管理站内,是否需要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是否是按照单位员工的薪酬制度发放工资、是否购买保险、代缴税款等方面进行考虑。如若,符合满足上述多个管理事宜,一般可以认定进行了事实上的劳动管理。
第二,单位向主播支付了劳动报酬。一般的艺人合作合同大多都约定单位和主播之间运营成本如何分担、收益如何分配等等。但劳动合同双方间一般都是以劳动报酬的方式体现,并不涉及运营成本,收益分配的主动性。如若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主播只是按照单位的安排在单位进行工作,所获取到的收入均是由单位直接收取,主播完全不知道运营成本,双方不对收益分配问题进行商议,主播仅是在每月固定时间领取固定的收入,一般可以认定是属于单位向主播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主播的工作事项属于单位的经营业务。如若单位的经营范围中有经营互联网直播业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主播的工作也是围绕着直播业务展开,并且单位来没有为主播承接过其他商业活动或演绎活动。一般也可以认定主播是在为单位工作。
综上以上三点,如一份《艺人合作合同》同时满足以上几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双方间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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