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国家卫健委回应
: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专题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主要思路是: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准备建立互联网医院,由核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部门规章发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顶层设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技术的科学、规范、有序和安全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供法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