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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主播违约了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6-20 22:47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主播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主播未能完成合同直播时长要求,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3月14日,朱某与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朱某进行直播,某公司提供平台支持、短视频策划、拍摄、推广等运营服务,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朱某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并提供27 000元扶持资金。另外,双方还就直播时长、直播账号归属、直播收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4月28日分别向朱某转账支付扶持金10 000元、17 000元。朱某自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7月3日仅直播95.14小时,直播有效天数为18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5小时,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35小时的标准。某公司认为朱某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其退还扶持资金27 000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5 000元,以及原告为处理案涉纠纷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 000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对于合作内容、收益分配、资金扶持、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扶持金27 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高低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某公司扶持金27 000元;2、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13 500元;3、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律师代理费3 000元;4、驳回原告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伴随“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因赚钱快、收益高成为当下年轻人追捧的理想职业,但他们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往往忽略合同背后高额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于平等的合同主体,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本案既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认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告违约的时间节点、过错程度,兼顾直播行业特殊性、原告支出情况、预期损失以及双方之间对于退款达成的合意等因素,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酌情减少,体现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和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道德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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