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建站知识 > 电商平台

花了40多万还没成抖音“红人” 合肥两市民起诉抖音号运营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26 11:02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随着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粉丝、点赞量、评论量等成了新鲜词汇,也有一群人因为在短视频中扮演角色,获得了大量粉丝和点赞量,短时间内“红了”。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就审理一起涉及“红不红”的合同纠纷。合肥两市民花重金给一传媒公司,希望传媒公能把他们“捧红”,但最终效果不佳,两人便将传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费。经高新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刘某(化名)二人家住合肥,他们与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抖音代运营服务合同书》。

  合同约定,在合约期间如果抖音账号没有达到100万粉丝,传媒公司将全额退款。服务项目为抖音账号代运营,传媒公司为刘某二人提供抖音拍摄运用,提供拍摄相应的场地以及道具及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权负责抖音的全部内容策划、拍摄、剪辑、发布,抖音个人IP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甲方发布任何的抖音视频内容须经甲方提前确认。

  双方约定,传媒公司要为刘某二人提供抖音账号一个。传媒公司保证合同结束当天粉丝数达到100万个,否则全额退回传媒公司收到的金额。运营总费用为60万元,分24万、18万、18万三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刘某二人通过各自账号分别转给传媒公司相关费用,先后两次一共转款42万元。

  传媒公司按约代运营某抖音账户。2020年6月至11月,传媒公司安排了刘某参加一栏目的节目录制。

  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通过上述抖音账户,上传共40多部视频,而上传视频多次未经刘某二人同意。

  此后,双方因为视频摄制、上传以及效果等发生争议。2020年11月,刘某二人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没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要求公司退还两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

  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未经两人同意,擅自发布未经他们认可的视频,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两人丧失对自身人格权的支配权利。另合同约定“合同期结束当天粉丝达到100万个否则全额退回乙方收到的金额并补偿甲方利息”,传媒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约标准,应当退还收取的42万元及相应利息。传媒公司的主要合同约定均没有完成导致他们缔约目的完全不能实现。

  因此,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没有通过运营,达到他们的目的,所以他们将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传媒公司退还合同款42万元,并承担利息。

  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断为二人创造各种出境机会,为此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 “原告仅以无法成为网红取得巨额利益为理由,单方解约。”传媒公司称,合同仅约定于合同终止日粉丝达100万,公司已经满足了刘某二人的合同意愿,至于对方未能成“红”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因此,对方要求退款无事实依据。

  传媒公司认为,对方在合同尚未到期前单方终止合同,已经违约,应该承担20%违约金12万元。

  据了解,被告传媒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公证书显示,上述抖音号作品39,粉丝数为100.6万。2022年2月16日下午,记者搜索该抖音号,目前该抖音号作品40多个,粉丝数为90多万。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从刘某二人委托传媒公司代为运营抖音账户,约定刘某二人对传媒公司所提供的整合传播服务以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以及合作期间每条视频的发布确认等内容判断,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020年11月,刘某二人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传媒公司提供的抖音用户粉丝数达到100多万,符合合同的约定。刘某二人称传媒公司买卖粉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对二人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传媒公司提供抖音账户并代为运营,安排刘某参加节目录制,并实际与刘某沟通策划、拍摄、剪辑、发布,且实际拍摄了43部视频,履行了委托合同的部分义务。但是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内容“每周发布三条视频”“合作期间每条视频的发布必须获得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若有任何一方对视频不满意,不能发布”等约定,导致刘某二人对视频不满意的情况下,视频仍被上传的后果。因此,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应该返还部分款项。

  法院综合考虑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成本以及过错程度,酌定传媒公司返款刘某二人已付款的30%,即12.6万元。

  据此,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刘某二人12.6万元。

  传媒公司上诉认为,两人将未能成为网红的责任强加于传媒公司,有失公允,两人想通过100万粉丝成为网红的意愿并非合同项下的义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范银萍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为服务合同中仅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是抖音粉丝100万这一要求,且传媒公司也达到了该要求,所以法院判决以传媒公司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仅以传媒公司未每周实现3条视频以及未征得刘某二人同意等履约瑕疵,要求公司返还30%服务款。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抖音粉丝达100万与刘某二人现实需求即通过100万粉丝账户实现非常可观的收入或者名气,两者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因二人未能审慎确定合同条款,导致自行承担风险。

  范银萍认为,如今,抖音推广是科技发展衍生的新型服务产品,与传统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区别。比如在商场购买衣服、厂家购买机器等,购买者可以试穿衣服核实合同标的,厂家约定具体型号满足现实需求,而对于抖音推广服务这类新型产品,客户是不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如果未进行分析调查,单一的以某一项作为合同目的,显然其现实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非常大的差距,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范律师建议,市民有类似需求的,首先要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核实服务公司的资质以及存在的业绩,在充分了解公司资质和经营状况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洽谈;其次,要求合同中服务内容细化,不仅仅单一的是粉丝量,比如点赞量、评论量、私信量等综合判断该账号的可实现的价值,让公司出具评估结论,尽量避免使用“捧红”等抽象性词语。另外,在合作期限上尽量缩短或者以阶段性服务阶段性付款降低风险。如第一次合作,选择短服务期或者阶段性服务期,同时按阶段付款,降低风险。

  2020年11月,陈某某因企业推广产品需要找到黄某某,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抖音推广服务协议,黄某某承诺其为专业人士,能捧红陈某某,可确保陈某某抖音平台一个月的粉丝量达到1~2万的标准,陈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3万元的服务费。

  黄某某收到服务费后为陈某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为陈某某拍摄了12条短视频发布,一个月后陈某某账号仅有42个粉丝关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某申请解除合同。考虑到黄某某的工作量,陈某某愿意支付2400元,剩余27600元要求返还。

  黄某某辩称,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自媒体是一个坚持的过程,但是陈某某只拍了一个月就不拍了。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黄某某退还陈某某服务费2万元。无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粉丝、点赞量、评论量等成了新鲜词汇,也有一群人因为在短视频中扮演角色,获得了大量粉丝和点赞量,短时间内“红了”。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就审理一起涉及“红不红”的合同纠纷。合肥两市民花重金给一传媒公司,希望传媒公能把他们“捧红”,但最终效果不佳,两人便将传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费。经高新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刘某(化名)二人家住合肥,他们与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抖音代运营服务合同书》。

  合同约定,在合约期间如果抖音账号没有达到100万粉丝,传媒公司将全额退款。服务项目为抖音账号代运营,传媒公司为刘某二人提供抖音拍摄运用,提供拍摄相应的场地以及道具及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权负责抖音的全部内容策划、拍摄、剪辑、发布,抖音个人IP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甲方发布任何的抖音视频内容须经甲方提前确认。

  双方约定,传媒公司要为刘某二人提供抖音账号一个。传媒公司保证合同结束当天粉丝数达到100万个,否则全额退回传媒公司收到的金额。运营总费用为60万元,分24万、18万、18万三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刘某二人通过各自账号分别转给传媒公司相关费用,先后两次一共转款42万元。

  传媒公司按约代运营某抖音账户。2020年6月至11月,传媒公司安排了刘某参加一栏目的节目录制。

  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通过上述抖音账户,上传共40多部视频,而上传视频多次未经刘某二人同意。

  此后,双方因为视频摄制、上传以及效果等发生争议。2020年11月,刘某二人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没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要求公司退还两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

  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未经两人同意,擅自发布未经他们认可的视频,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两人丧失对自身人格权的支配权利。另合同约定“合同期结束当天粉丝达到100万个否则全额退回乙方收到的金额并补偿甲方利息”,传媒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约标准,应当退还收取的42万元及相应利息。传媒公司的主要合同约定均没有完成导致他们缔约目的完全不能实现。

  因此,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没有通过运营,达到他们的目的,所以他们将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传媒公司退还合同款42万元,并承担利息。

  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断为二人创造各种出境机会,为此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 “原告仅以无法成为网红取得巨额利益为理由,单方解约。”传媒公司称,合同仅约定于合同终止日粉丝达100万,公司已经满足了刘某二人的合同意愿,至于对方未能成“红”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因此,对方要求退款无事实依据。

  传媒公司认为,对方在合同尚未到期前单方终止合同,已经违约,应该承担20%违约金12万元。

  据了解,被告传媒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公证书显示,上述抖音号作品39,粉丝数为100.6万。2022年2月16日下午,记者搜索该抖音号,目前该抖音号作品40多个,粉丝数为90多万。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从刘某二人委托传媒公司代为运营抖音账户,约定刘某二人对传媒公司所提供的整合传播服务以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以及合作期间每条视频的发布确认等内容判断,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020年11月,刘某二人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传媒公司提供的抖音用户粉丝数达到100多万,符合合同的约定。刘某二人称传媒公司买卖粉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对二人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传媒公司提供抖音账户并代为运营,安排刘某参加节目录制,并实际与刘某沟通策划、拍摄、剪辑、发布,且实际拍摄了43部视频,履行了委托合同的部分义务。但是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内容“每周发布三条视频”“合作期间每条视频的发布必须获得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若有任何一方对视频不满意,不能发布”等约定,导致刘某二人对视频不满意的情况下,视频仍被上传的后果。因此,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应该返还部分款项。

  法院综合考虑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成本以及过错程度,酌定传媒公司返款刘某二人已付款的30%,即12.6万元。

  据此,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刘某二人12.6万元。

  传媒公司上诉认为,两人将未能成为网红的责任强加于传媒公司,有失公允,两人想通过100万粉丝成为网红的意愿并非合同项下的义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范银萍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为服务合同中仅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是抖音粉丝100万这一要求,且传媒公司也达到了该要求,所以法院判决以传媒公司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仅以传媒公司未每周实现3条视频以及未征得刘某二人同意等履约瑕疵,要求公司返还30%服务款。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抖音粉丝达100万与刘某二人现实需求即通过100万粉丝账户实现非常可观的收入或者名气,两者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因二人未能审慎确定合同条款,导致自行承担风险。

  范银萍认为,如今,抖音推广是科技发展衍生的新型服务产品,与传统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区别。比如在商场购买衣服、厂家购买机器等,购买者可以试穿衣服核实合同标的,厂家约定具体型号满足现实需求,而对于抖音推广服务这类新型产品,客户是不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如果未进行分析调查,单一的以某一项作为合同目的,显然其现实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非常大的差距,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范律师建议,市民有类似需求的,首先要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核实服务公司的资质以及存在的业绩,在充分了解公司资质和经营状况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洽谈;其次,要求合同中服务内容细化,不仅仅单一的是粉丝量,比如点赞量、评论量、私信量等综合判断该账号的可实现的价值,让公司出具评估结论,尽量避免使用“捧红”等抽象性词语。另外,在合作期限上尽量缩短或者以阶段性服务阶段性付款降低风险。如第一次合作,选择短服务期或者阶段性服务期,同时按阶段付款,降低风险。

  2020年11月,陈某某因企业推广产品需要找到黄某某,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抖音推广服务协议,黄某某承诺其为专业人士,能捧红陈某某,可确保陈某某抖音平台一个月的粉丝量达到1~2万的标准,陈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3万元的服务费。

  黄某某收到服务费后为陈某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为陈某某拍摄了12条短视频发布,一个月后陈某某账号仅有42个粉丝关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某申请解除合同。考虑到黄某某的工作量,陈某某愿意支付2400元,剩余27600元要求返还。

  黄某某辩称,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自媒体是一个坚持的过程,但是陈某某只拍了一个月就不拍了。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黄某某退还陈某某服务费2万元。无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粉丝、点赞量、评论量等成了新鲜词汇,也有一群人因为在短视频中扮演角色,获得了大量粉丝和点赞量,短时间内“红了”。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就审理一起涉及“红不红”的合同纠纷。合肥两市民花重金给一传媒公司,希望传媒公能把他们“捧红”,但最终效果不佳,两人便将传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费。经高新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此案有了最终结果。签下60万合同等待被“捧红”刘某(化名)二人家住合肥,他们与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抖音代运营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在合约期间如果抖音账号没有达到100万粉丝,传媒公司将全额退款。服务项目为抖音账号代运营,传媒公司为刘某二人提供抖音拍摄运用,提供拍摄相应的场地以及道具及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权负责抖音的全部内容策划、拍摄、剪辑、发布,抖音个人IP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甲方发布任何的抖音视频内容须经甲方提前确认。双方约定,传媒公司要为刘某二人提供抖音账号一个。传媒公司保证合同结束当天粉丝数达到100万个,否则全额退回传媒公司收到的金额。运营总费用为60万元,分24万、18万、18万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刘某二人通过各自账号分别转给传媒公司相关费用,先后两次一共转款42万元。传媒公司按约代运营某抖音账户。2020年6月至11月,传媒公司安排了刘某参加一栏目的节目录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通过上述抖音账户,上传共40多部视频,而上传视频多次未经刘某二人同意。认为没“红”状告传媒公司退费此后,双方因为视频摄制、上传以及效果等发生争议。2020年11月,刘某二人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没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要求公司退还两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未经两人同意,擅自发布未经他们认可的视频,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两人丧失对自身人格权的支配权利。另合同约定“合同期结束当天粉丝达到100万个否则全额退回乙方收到的金额并补偿甲方利息”,传媒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约标准,应当退还收取的42万元及相应利息。传媒公司的主要合同约定均没有完成导致他们缔约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因此,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没有通过运营,达到他们的目的,所以他们将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传媒公司退还合同款42万元,并承担利息。运营公司:已履约没“红”不怪我们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断为二人创造各种出境机会,为此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原告仅以无法成为网红取得巨额利益为理由,单方解约。”传媒公司称,合同仅约定于合同终止日粉丝达100万,公司已经满足了刘某二人的合同意愿,至于对方未能成“红”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因此,对方要求退款无事实依据。传媒公司认为,对方在合同尚未到期前单方终止合同,已经违约,应该承担20%违约金12万元。据了解,被告传媒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公证书显示,上述抖音号作品39,粉丝数为100.6万。2022年2月16日下午,记者搜索该抖音号,目前该抖音号作品40多个,粉丝数为90多万。判决:公司部分违约返还30%费用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从刘某二人委托传媒公司代为运营抖音账户,约定刘某二人对传媒公司所提供的整合传播服务以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以及合作期间每条视频的发布确认等内容判断,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020年11月,刘某二人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于传媒公司当日收到《解约函》时解除。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传媒公司提供的抖音用户粉丝数达到100多万,符合合同的约定。刘某二人称传媒公司买卖粉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对二人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传媒公司提供抖音账户并代为运营,安排刘某参加节目录制,并实际与刘某沟通策划、拍摄、剪辑、发布,且实际拍摄了43部视频,履行了委托合同的部分义务。但是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内容“每周发布三条视频”“合作期间每条视频的发布必须获得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若有任何一方对视频不满意,不能发布”等约定,导致刘某二人对视频不满意的情况下,视频仍被上传的后果。因此,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应该返还部分款项。法院综合考虑传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成本以及过错程度,酌定传媒公司返款刘某二人已付款的30%,即12.6万元。据此,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刘某二人12.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刘某二人认为传媒公司应该全额退款,并承担利息。传媒公司上诉认为,两人将未能成为网红的责任强加于传媒公司,有失公允,两人想通过100万粉丝成为网红的意愿并非合同项下的义务。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合同内容尽量细化避免“捧红”等抽象词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范银萍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为服务合同中仅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是抖音粉丝100万这一要求,且传媒公司也达到了该要求,所以法院判决以传媒公司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仅以传媒公司未每周实现3条视频以及未征得刘某二人同意等履约瑕疵,要求公司返还30%服务款。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抖音粉丝达100万与刘某二人现实需求即通过100万粉丝账户实现非常可观的收入或者名气,两者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因二人未能审慎确定合同条款,导致自行承担风险。范银萍认为,如今,抖音推广是科技发展衍生的新型服务产品,与传统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区别。比如在商场购买衣服、厂家购买机器等,购买者可以试穿衣服核实合同标的,厂家约定具体型号满足现实需求,而对于抖音推广服务这类新型产品,客户是不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如果未进行分析调查,单一的以某一项作为合同目的,显然其现实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非常大的差距,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范律师建议,市民有类似需求的,首先要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核实服务公司的资质以及存在的业绩,在充分了解公司资质和经营状况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洽谈;其次,要求合同中服务内容细化,不仅仅单一的是粉丝量,比如点赞量、评论量、私信量等综合判断该账号的可实现的价值,让公司出具评估结论,尽量避免使用“捧红”等抽象性词语。另外,在合作期限上尽量缩短或者以阶段性服务阶段性付款降低风险。如第一次合作,选择短服务期或者阶段性服务期,同时按阶段付款,降低风险。■相关新闻花3万服务费粉丝才42个法院判退还2万无锡法院最近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20年11月,陈某某因企业推广产品需要找到黄某某,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抖音推广服务协议,黄某某承诺其为专业人士,能捧红陈某某,可确保陈某某抖音平台一个月的粉丝量达到1~2万的标准,陈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3万元的服务费。黄某某收到服务费后为陈某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为陈某某拍摄了12条短视频发布,一个月后陈某某账号仅有42个粉丝关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某申请解除合同。考虑到黄某某的工作量,陈某某愿意支付2400元,剩余27600元要求返还。黄某某辩称,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自媒体是一个坚持的过程,但是陈某某只拍了一个月就不拍了。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黄某某退还陈某某服务费2万元。无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实习生单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