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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10 21:46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答: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答:采编发布服务的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非新闻单位仅能申请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

  5.如果已取得采编发布许可,是否可从事转载服务?如果已取得传播平台服务许可,是否可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

  答:取得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可提供转载服务。取得传播平台许可的,希望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需按要求申请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答: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新闻专业职称证书;(3)新闻采编人员培训合格证书;(4)新闻单位从业证明。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新闻单位证明材料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其中,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还应提供“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证明材料。

  答:中央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均应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非新闻单位申请转载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9.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因上市、合并等情况,导致变化的,可以使用原许可或更新许可吗?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如果因上市、合并、分立,导致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即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11.已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近期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