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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如何主动披露?海关教你6招

发布时间:2023-07-14 12:14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其主动披露。

  (一)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为核实主动披露情况,可以要求进出口企业、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企业应对近3年的进出口活动以及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经营活动开展自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般贸易货物涉及的价格、费用、归类、特殊关系、数量、许可证件、原产地证等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活动:包括加工贸易货物涉及的单耗、串料、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外发加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活动:包括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涉及的技术指标、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抵押、质押、原产地证内容的合法性和线 -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0号)

  5.《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