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江市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文件精神,立足晋江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工作,推动晋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发展,并融合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功能,特拟定本措施。
本措施面向入驻晋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机构。
(一)吸引高端运营服务机构加快聚集。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指至少拥有2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且上年度知识产权许可、专利无效、知识产权诉讼等业务成功案例为15件以上(含)或为至少2家中国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进驻,每家给予50万元的配套支持,即机构首次进驻给予20万元前资助,经营满一年后,再给予3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设定年度销售额度目标补助。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年度销售额累计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每年予以一次性补助2万元、1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壮大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人才队伍。积极引导鼓励机构人才申请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经认定的人才给予每人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每年最高18万元工作津贴或一次性1.5万元交通补贴,符合泉州市级以上人才认定标准的还可享受上级人才政策。对进驻集聚区的执业专利代理师,与入驻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在集聚区服务满1年以上的,在由上级财政承担政策基础上,再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
(一)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对集聚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引导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企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运营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入驻集聚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年引进促成50件以上发明专利在晋江转化实施,或促成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实际交易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属非关联交易并转化实施的,在由上级财政承担政策基础上,再按实际交易金额的2%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奖励,每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开展专利导航。支持企业与集聚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导航,经市市场监管局评审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企业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对运营服务机构服务本辖区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全年累计质押贷款总额(指:1.以知识产权作为唯一质押物的贷款,实际贷款金额全部作为本条认定的贷款总额。2.以知识产权和其他不动产共同作为质押物的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剔除其他不动产质押物评估值对应贷款额度后的部分,作为本条认定的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和管理创新。鼓励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联合行业协会(同业工会、商会、产业联盟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举办知识产权峰会、论坛、展会、交易会、大赛等活动,参加人员数量、活动时间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且上述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预先告知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支持集聚区内运营服务机构整合专利技术资源,建设涵盖专利技术需求、企业、专家、服务机构等的基础数据库,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专利和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促成专利技术交易。基础数据库要求包含10000件以上(含)专利,2000家以上(含)创新型企业,500名以上(含)专家、80家以上(含)服务机构、1000条以上(含)本地企业有效需求、300次以上(含)专利信息精准推送,并通过基础数据库促成发明专利交易成功达200个以上(含);基础数据库建设满足以上全部条件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服务机构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支持集聚区的运营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收集并发布与我市产业相关的专利开放许可项目达到300项,且协助推动我市企业达成专利许可数量达200项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供需对接。指导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运营需求信息数据平台,在运营信用信息提供、需求数据汇聚、基础工具供给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降低交易成本。对经评审立项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一)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的相关退出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机构另行约定。
(二)本若干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三)本措施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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