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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青公司(化名)与王梅(化名)签订了一份抖音主播合同,约定双方进行独家合作,合作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王梅提出终止合同,该公司有权收回王梅抖音账号的经营和运营权。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终止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作3个月后,王梅发现其抖音账号“M”粉丝量激增,但收益却并未达到预期,遂于同年11月,注册抖音小号“N”。随后她通过微信向青青公司负责人提出解除合同,并将“M”解除绑定转让给青青公司使用,但不久又通过抖音平台实名认证信息将账号找回,自行发布338条商业广告视频。
去年5月,青青公司将王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抖音主播合同,收回王梅抖音账号的经营和运营权,并要求王梅支付违约金。王梅则称,青青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私吞辛苦费等行为,自己单方解约,合情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梅单方解约且违反独家合作的约定,私开 ‘小号’发布商业广告视频,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抖音主播合同合法有效,而王梅所提供的青青公司克扣工资、私吞辛苦费等证据无法证实该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其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王梅向青青公司支付违约金16万元。王梅不服一审判决,将东家上诉至二审法院。
“近年来,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业态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二审主审法官赵凤表示,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之时,应熟知合同基本条款,做到谨慎签约、诚信履约。本案中,网络主播随意毁约,无异于攫取他人劳动果实,会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合同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契约精神,推动主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