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法律新规来了
网络直播营销,即“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发展良莠不齐,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难等问题,亟待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播电视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线上线下”各类主体、要素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