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建站知识 > 网站建设

时空科技(60517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发布时间:2023-08-05 15:38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相关用语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Beijing New Space Technology Co.,ltd.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年 2月 20日,2015年 12月 29日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

  智慧城市智能化管理系统及互联网相关领域产品、智慧路灯、 安防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创意策划;文艺表演; 文化创意设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水景喷 泉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 业;建筑劳务分包;销售照明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机电设备、电线电缆;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 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 网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社会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 规划设计管理;物业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演出经纪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及智慧城市物联网系统开发及产品化应用服务,主要应用于城市景观照明及智慧城市领域。报告期内,公司在保持景观照明行业优势地位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2019年以来,公司由智慧路灯切入智慧城市领域,开拓智慧城市业务,并逐步将智慧停车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业务板块,形成了“夜间经济”和“数智运营”双轨并行战略。公司具备为客户提供文化景观照明、智慧照明、智慧停车、智慧城管、智慧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的完整全过程解决方案能力。

  公司通过整合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等相关产业资源,为客户提供施工设计一体化的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公司提供的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主要应用于景观照明领域,即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包含常规建筑照明、城市夜景照明、景区景观照明等领域。

  公司以景观照明为依托,利用声、光、电技术融合城市历史文化、传统风俗等诸多内容,采取城市微电影、水景喷泉、人光互动、3D及 4D表演等多样化表现形式,凸显城市风貌和特色,提升城市活力、拓展消费空间、完善消费服务、促进城市经济繁荣,打造城市新旅游文化地标,实现“系统化、多元化、科技化、体验化、艺术化”城市宜居环境。

  公司的智慧城市物联网系统开发及产品化应用服务涵盖物联网设备的设计、城市公共空间物联网感知中心及智慧城市大脑的开发建设及系统整体交付,通过前端的物联网设备作为智慧城市神经元进行感知、数据中台和城市大脑进行的大数据处理和输出,开放城市数据资源,打通数据孤岛,解决底层设备数据采集端口标准化、中层数据规范化和顶层应用共享化,形成了可以为智慧停车、智慧交通、智慧城管等场景提供服务支持的“软件+硬件+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公司所属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宏观财政政策、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逐步深化经济结构改革,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受中美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公司业务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主体等客户群体,若未来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宏观财政政策趋紧,或者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出现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缩减、建设期延缓或回款速度下降(2)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行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及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照明工程行业的参与者逐步增多,加之现有竞争对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照明工程行业面临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尽管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专业能力、品牌声誉等方面具备优势,拥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影响力,但如果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判断所处行业的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不能持续巩固和加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可能面临因行业竞争加剧而带来的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安全生产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照明工程施工环节。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贯彻国家各项安全法规,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为部分重大项目现场劳务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由于部分照明工程的施工作业需要在高空或露天的环境下完成,施工作业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存在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乃至产生人员伤亡的可能。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会对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及市场声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依据 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照明工程施工和照明工程设计的每个环节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未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或相关施工、质量控制人员未能按需配备到位,将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可能引发工程质量纠纷,对公司信誉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景观照明业务成本主要为原材料和人工成本,因此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如果公司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如灯而签约工程合同的价格不能同步提升,或无法就原材料价格上升与客户达成补充协议,则公司将面临采购成本增加,实际利润率低于预期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储备、管控体系的调整不能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将对公司的整体运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

  2019年以来,公司由智慧路灯切入智慧城市领域,开拓智慧城市业务,并逐步将智慧停车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业务板块。虽然公司在智慧城市领域探索和研究多年,具备较强的市场布局及拓展能力、技术与研发能力、经验优势,但因相关业务尚需更多资源投入,存在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不及预期等产生的运营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照明工程行业的工程施工业务采取前期垫付、分期结算、分期收款、竣工后延期收取质保金的结算模式,照明工程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资金的周转状况。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地方财政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项目回款周期拉长,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随着景观照明行业转暖,以及公司业务转型升级等需要,需要筹集资金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如果公司不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客户不能及时付款,公司或将面临资金周转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或其所属政府投资建设主体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主体,上述客户均具有良好的信誉,资金回收保障较高,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受宏观经济、地方财政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项目回款进度有所放缓,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计提了相应减值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业绩。如果公司未来收款措施不力或上述客户资金预算或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和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 128,117.19万元、128,666.23万元、122,194.93万元和 117,729.68万元。公司合同资产以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为主,公司合同资产的余额较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公司对合同资产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由于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结算,可能导致合同资产出现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2022年和 2023年 1-3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4,578.30万元、32,988.97万元和 4,036.78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71.40万元、-20,909.71万元和-4,544.22万元。受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景观照明行业投资需求及规模缩减,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下滑。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持续得不到好转、市场需求持续缩减、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大幅度上升、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在持续业绩亏损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3月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8.52%、28.79%、12.03%和 21.46%,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公司主要产品均为非标定制化项目,毛利率受到项目技术难度、项目整体规模、客户议价能力、项目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审计结算差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公司的毛利率有所波动。

  如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或未能有效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等情形,会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宫殿海先生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可能涉及股权质押融资,如果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实际控制人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实际控制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面临处置,存在一定的股权质押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取得审批通过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本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3年 2月 23日)。发行价格为 15.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7,197,153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7,931,643.74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国盛证券指定储伟、张艺蓝作为时空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指定丁万强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张清峰为项目组成员。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基本情况如下:

  储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先后主持、参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工作。

  张艺蓝,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先后主持、参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工作。

  储伟、张艺蓝保荐业务执业期间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未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丁万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曾参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工作。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868号保利 ONE56 1号楼 9层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1、2023年 2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 3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

  2、《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7,931,643.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具体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性资金,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性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宫殿海先生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 15.5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宫殿海先生,宫殿海先生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情形,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6、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宫殿海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3年 2月 22日,距离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系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持续督导的期限为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年 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保荐 人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根据情况列席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向保荐 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有权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和事后审核,发现发行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 存在重大风险时,有权向交易所报告,对发行人的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保荐人同意推荐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