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建站知识 > APP开发

春城夜谭卖惨带货 法院判“退一赔三”!为直播敲响法律警钟

发布时间:2023-08-11 04:30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女孩和生母被继母控制,生母不能说话画出“藏宝图”,主播前往解救并帮助低价出售玉器赚取女孩治疗费……这则离奇的故事,是网络主播为“带货”而凭空编造的“卖惨”剧情。

  近日,据《扬子晚报》报道,一名六旬老人在购买19件玉器并得知真相后,心理难以接受,导致长期失眠,将该主播及相关公司诉至法院。记者8月8日获悉,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主播及其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2.2万余元。假的终究是假的,早晚会露馅,如果消费者明白过味来,拿起法律武器与之较真,卖惨营销者可能就要付出法律代价,陷入真“惨”的境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一起判决卖惨主播“退一赔三”的案例,从消费维权的角度宣告了虚假卖惨营销的法律后果,也给卖惨营销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直播的尽头是带货”,这虽是句玩笑话,但也体现了网络直播带货这一电商新模式蓬勃发展的现状。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网络“直播带货”颠覆了传统购物理念,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刺激了消费,推动了经济发展。网络直播带来了新的购物体验,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不论商品本身是真是假,不论商品质量是好是坏,卖惨主播均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妨碍了公平竞争,触碰了法律底线。

  全面、真实、准确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对应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的如实营销义务不仅指向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狭义信息,还指向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背景、销售原因等周边信息或广义信息。

  作为监管部门,应对直播主体和产品质量把好关口,提高准入门槛,当好监督人,从源头上做好把控,作为“带货主播”,直播带货时不能向消费者传递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作为消费者,要提倡理性消费,不能盲目冲动,不然会造成损失或浪费。

  南京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让广大网络消费者看到了一个好的信号——商家直播带货时,构成欺诈也要进行三倍赔偿!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更可以对更多的问题商家施以警告,对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营销策略敲响警钟。

  该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之处,一二审法院除依法作出判决外,还分别对相关短视频平台公司及其电商板块运营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在司法建议中,法院就明确指出了该案中暴露的平台公司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及时,对违法主播的管理惩戒措施不到位等具体问题,并为这些问题一一“把脉开方。由此可见,建立一个竞争有序、风清气正的电商直播环境,还需平台方加强监管巡查,完善激励惩戒措施,对商家进行更有效的引导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