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建站知识 > APP开发

网络直播问题多 直播带货不带“祸”

发布时间:2023-05-01 05:26   浏览次数:547次   作者:小编

  主播带货、直播间下单,成为很多人购物的新选择。然而部分内容生态存在不良的现象,主播的素质也是良莠不齐。邀请明星带货,直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直播服务,品牌方有权请求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某化妆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明星直播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某传媒公司为某化妆品公司寻找明星,在直播间对该公司产品进行推介,主播团队由1名网红主播和5位明星组成,直播时长不低于5分钟,费用为15万元。随后该传媒公司开设直播间,期间推荐了几十种产品,对于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仅1名网红主播和1位明星出镜进行了介绍,介绍时间仅3分钟。

  某化妆品公司认为,此次直播中,直播人数和直播时长均未达到合同约定,对于该公司的产品亦未达到推广效果,实际销售额仅3万元,认为某传媒公司构成了违约,故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传媒公司辩称,涉案合同虽约定了5位明星参与直播,但并非约定共同参与直播。此外,按照普遍行情,15万元的服务费不足以安排5位明星进行直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关于直播人员。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此次直播活动,产品推荐人员包括5位明星和1名网络主播,但实际直播过程中仅有主播和1位明星。其次,关于直播时长。合同约定直播时长不低于5分钟,但实际上的有效直播时长不足3分钟。第三,关于责任承担。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那么合同一方构成违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实际参与直播的明星人数、实际直播时长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传媒公司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决被告退还部分服务费13万元。

  网络直播,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兴传播形式,直播带货则是伴随网络直播出现的新型消费模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更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内的合作,在订立了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缔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对于主播和平台来说,在进行网络直播带货、介绍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如实陈述产品的特点、功效、价格,不可夸大效果、虚假宣传;同时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也不能对其他的品牌有所贬损,如果为了经济利益而贬损竞争对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面对丰富的商品,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同时,要保存好消费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运用好这些记录,首先跟平台方、品牌方进行沟通,以备日后诉讼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