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零基础学做一个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第二章 主播合同
上周我们谈到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公司开办及资质相关问题,错过的朋友可以从这里点进去看一下。MCN公司的核心人员是网络主播,网络主播无疑是MCN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主播的能力决定了公司上限,而MCN公司就是尽力帮你发挥到上限水平。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靠的就是一纸合同来维系,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一纸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性质上,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有的演艺经纪合同还包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规定。并不能因为演艺经纪合同规定了劳务提供的相关内容就将其定性为劳动合同。经纪业务仍是演艺经纪合同的核心。演艺经纪合同实际上将多种合同融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合同。而大部分法院也都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合作合同、服务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关系,少量人员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对于经纪公司而言,认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意义在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不同的责任。主要体验在以下方面:
1、在人事管理方面:在劳动关系中,经纪公司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主播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在劳务关系中,经纪公司虽然也可以对主播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主播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在合作关系中,主播不需要服从经纪公司针对旗下员工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在工资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经纪公司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对主播进行保障,以及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在劳动报酬方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执行最低工资的原则,对于劳动派遣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劳务关系和合作关系中经纪公司不负有为主播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双方的工资待遇都是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出很大的自治性。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签订经纪合同的性质,即该合同的本质是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其他有偿服务合同根本区别,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下,人身依附性的概念相较于传统工厂式集中管理有所延展,其价值取向应当着眼于劳动关系的根本即该劳动提供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是否将该类关系纳入基本的劳动社会保障范围内。本案综合考察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内容后,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1、双方具有缔结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该经纪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从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内容看,双方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等诸项事宜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约定原告对被告劳动享有独占权利;2、双方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据经纪合同中约定原告经由被告掌握的网络信息资源而对被告完成管理和控制,原告掌握被告工作中进行直播的最低时间、直播平台和直播时间等,被告亦遵守原告日常管理和规章制度;3、双方具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上述经纪合同中约定原告对被告作品有使用权、授权他人使用和活动代理权等,被告所享受的是其劳动的劳动报酬,而非将其作品作为商品换取商业利润的权利。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并不平等,原告对被告具有领导权和支配权,被告用劳动获取原告支付对价,被告上述诸项特征符合劳动者一般属性,应当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将其纠纷纳入劳动关系范围内依法调整。
从本案来看,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本案中李慧莹与希象公司是就独家签约网络主播签订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并无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本案双方签订的《演艺活动经纪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2.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合作期间(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收益分成等事项,但没有对直播时间段(次数、起止时间段)、地点和内容进行具体约定,网络主播自主权较大,双方实际属于松散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管理关系;3.合同约定收入组成方面:双方收入除基本工资(李慧莹满足约定的每月直播最低要求后,希象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含底薪1500元医社保折现补贴500元)外,对于平台补贴则按李慧莹在线人气达到网络直播平台签约条件使网络直播平台与希象公司签约,则平台每月支付给希象公司的直播基础收入扣除增值税、个税后费用的20%归李慧莹。对于虚拟道具收入按扣除增值税17%及个税后的费用李慧莹占60%,希象公司占40%;4.双方最终收入来源主要基于观众的“打赏”并非经纪公司的工资,双方只是合作对外进行展示,一方负责提供直播表演一方负责包装、宣传推广,根据播放效果的观众满意度打赏等收取不确定的收益。另对于其他非直播的演艺收益,李慧莹可获得希象公司收取活动费用的8%作为提成。从上述收入组成包括约定分成来看,双方之间是合作分成共赢关系,李慧莹主要的直播工作是其使用希象公司提供的直播设备,在家中自主完成,工作时间、地点自主支配,只要保证每月完成直播时长不小于100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等最低要求即可,无需到希象公司的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考勤、值班、人事等规章制度。因此,李慧莹与希象公司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中,有约定基本工资一说,但该基本工资的发放是建立在李慧莹作为网络主播满足约定的每月直播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方(希象公司为甲方,李慧莹为乙方)签订的《希象文化演艺活动经纪合同》第二页定义“1.7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指乙方满足约定的每月直播最低要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基础合作费用”,该费用本质上应不属于基本工资薪酬,可视为网络主播合作保底费用。
因此,综合以上意见,李慧莹、希象公司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性,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合同法或经济法调整。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内容看,系双方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代理上诉人与第三方平台签署演艺合同、代理上诉人互联网演艺活动等合作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其一,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所谓管理,实质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济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其二,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上诉人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收入,系利润分成所得。均系来源于上诉人直播后客人的直接“打赏”,并非被上诉人接到任务后分派给上诉人,再由客人把钱支付给被上诉人成交的,而是上诉人与网络客人之间直接成交,上诉人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故上诉人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其个人掌握,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据“打赏”收益,根据相关约定予以分成,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笔者接触到的合同,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合作期限从1年到5年不等,经纪公司通常会综合考虑到网络主播是否有一定粉丝基础、是否需要投入资源培训等因素来设置合作期限。对于经纪公司而言,大部分更愿意设置一个较长的合作期限,因为合作期限如果较短,可能在刚培养起一个网络主播,在其拥有大量粉丝的情况下,合约到期,那么主播就有权选择其他平台或经纪公司,这显然对平台或经纪公司较为不利。
经纪公司对于网络主播的意义,在于经纪公司为网络主播投入资源,提高其知名度,获得接洽广告等提高收入的机会。因此,独家经纪的意义在于,在合同期内,网络主播只能服务于你一家经纪公司,按照签约经纪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或其他演艺服务,不能自行擅自安排任何活动或演出。假如不设置独家经纪及独家直播条款,可能会出现经纪公司安排旗下主播在某鱼平台直播,然后该主播又同时在某牙直播,这样可能会导致经纪公司产生对直播平台的违约责任。
经纪公司需要与网络主播对于直播时长、质量等进行约定。一般以月为单位,约定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能低于多少小时,或者设置任务,需要达到多少粉丝量或者多少收益金额。而收益分成一般按照网络主播的粉丝基础、个人能力来设置,但设置收益分成时,应同时明确约定支付的分成是否含税、计算基础、支付时间等等,越明确越好。
一些网络主播火了之后,都会有自己的专属IP,例如同道大叔、回忆专用小马甲等等。经纪公司也可能会为旗下主播开设属于她们的微博、抖音等平台的账号,投放资源帮她们运营,打造属于她们的IP。
经纪公司如果准备投放资源予旗下主播打造IP,可以约定账号所有权不属于主播,一旦你解约,账号由公司收回。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哪些是违约行为,并设置合理的违约金。虽然一些大主播跳槽被平台起诉追讨千万违约金的新闻频出,但是纵使有约定的前提下,法院也难以支持天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经纪公司一般都无法直接证明其损失,同样基于创新背景,流量损失等损失很难直接与经济损失进行直接换算,经纪公司在证明其损失方面组织证据也较为困难。
演艺经纪合同因融合了多种合同的特征在实务处理中较为复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演艺经纪合同的人身属性,尊重主播和经纪公司的意志,不能盲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以违约金作为手段惩罚违约一方,以突显正确价值判断。主播和经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既要相互信任,又要积极沟通。当合同实在无法继续履行时也应合法合理的解决,避免纠纷升级。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要尽到通知义务,主张违约金的一方也要拿出证据证明损失。只有主播和经纪公司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创这片新蓝海的繁荣。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