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五五分成单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三百余万元
2020年9月6日,战能公司(甲方)与万某(乙方)签订《带货合作协议》(下简称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抖音带货,试用合作期为一年,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试用期间所得经营利润总额,收入甲乙双方各占50%,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披露成本与利润账目,乙方有权进行询问,甲方应该就利润数额进行解答;每月第二天为双方就上一个月的利润分账日,每月分账日前一天,即每月1号前甲方将账目情况发送至乙方进行确认,甲方将双方确认后的分账金额当月15号前打款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售前售后,以及一切货品,甲方对产品的质量合格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负责消费者投诉、行政机关查处等对外的应对处理,乙方所有直播带货均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作为销售者,乙方负责抖音直播带货;合作期间甲方负责乙方全部商业销售权,直播卖货以及商业卖货资源对接。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运营费、公司所有开销、维权诉讼成本、律师费、给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乙方如果在合同期内选择解除合同,需向甲方赔偿合同期内的营业额总额10倍作为赔偿(合同期生效开始算起);乙方不得在合同期间私自直播(所有互联网平台)以及参加商演活动;合同期限内如遇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个月内业绩单月未达到300万营业额可随时解约;利润成本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每个月员工工资明细报表,甲方需告知乙方等条款。
2020年10月7日,万某向战能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载明:战能公司、万某合作已一月有余,但单月销售营业额仅1033566.70元,未达到《带货合作协议》约定的300万营业额;同时万某在工作期间出现身体不适,经诊断为重度抑郁,基于以上情况,万某提出解除协议,自本通知书到达战能公司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带货合作协议》解除,该通知书于2020年10月9日送达战能公司。
万某主张战能公司支付2020年9月5日至10月5日期间的利润分成,按照抖音的直播平台统计的销售金额1033566.7元×50%的销售利润×50%的分成比例,实际成交金额由法院核实。万某认为50%的销售利润是通常情况下服装行业的规则,但战能公司没有提供送货单故万某没有相关成本支出单据进行核算;战能公司没有向万某支付利润分成款,也没有向万某发送账单,构成违约。
万某在9月25日就向战能公司员工李某某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可见万某9月6日签约后不足一月即对签约行为产生悔意,主观上不具备积极促成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进而采取怠于履行直播义务的行为,其消极履约放任销售额增长缓慢,导致合同签订后首月销售额不达300万元的后果,并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届满当日即2020年10月7日,以该月营业额未达300万元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万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构成违约,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至于万某称其身患重度抑郁症,不适合开展直播业务,法院认为,万某提交的华兴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万某的临床诊断结果为抑郁症,建议中西医结合系统,规律,综合治疗,心理辅导治疗;按时服药、注意饮食、休息,定期复查等,并非万某所称的身患重度抑郁症而无法工作,万某所称的身体不适无法直播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也未与战能公司协商一致,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综上,万某作为违约一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于2020年10月7日向战能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鉴于战能公司和万某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战能公司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本案万某已构成违约,战能公司主张在合同期内逾期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酌情予以支持。双方对合作首月销售营业额为1033566.70元均无异议。万某主张参照行业利润率为50%;而战能公司主张参照行业67.13%的毛利率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又表示根据抖店商家后台数据显示实际完成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1034281.7元,但其中包括支付后又退款退货的订单金额,双方合作实际总收入为426161.1元,对应实际发货并产生营业额的订单共2002单,战能公司主张实际发生了技术服务费、快递费和刷礼物的费用超过225249.45元。
根据战能公司的上述陈述,双方合作首月的实际总利润不超过200911.65元(426161元-225249.45元),远远低于其所主张的67.13%的毛利率。综合考虑带货直播行业的特点、万某和战能公司的诉辩意见,法院采信万某关于行业利润率为50%的意见。在不考虑双方因经营的持续投入成本和营业额扩大等因素,并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万某每月的直播时间、场次等具体履约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法院以双方合作首月营业额作为营业额的参考基础,酌定战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可能获得的可得利益为3100700.1元(1033566.70元×12个月×50%÷2)作为本案的违约金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直播带货合同,万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战能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7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