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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互法官说丨涉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之“直播带货”网络购物合同案

发布时间:2023-05-01 05:28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审判情况,介绍了推动平台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发布了有关社交媒体平台的典型案例并由六位法官现场讲述了其承办的相关案例。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郭晟,下面由我来为大家讲述“直播带货”网络购物合同案。

  “直播带货”无疑是去年火爆全网的一个名词。疫情期间给网络主播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大量流量,卖吃卖喝卖美妆,卖房卖车卖火箭,主播们的直播间内似乎已经没有卖不出去的东西了。然而,无论是头部主播,还是不知名的普通主播,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却频频发生: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质量低劣、维权困难。如何解决这些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最终的选择。去年,我就承办了一起不那么典型的“直播带货”案。

  说它不典型,是因为本案并非大众常见的那种主播在直播间内展示、“种草”商品,粉丝点击直播间内的商品链接进入购物页面进行下单购买的模式,而是主播私下带货,这种非常规模式。2019年的某天凌晨,刚下夜班的王先生轻车熟路地进入某直播平台的直播间内,观看他已经关注了半年的女主播许女士的直播。在这次直播中,许女士拿出一部苹果手机向直播间内的300多人介绍,称是自己闲置的一部苹果顶配手机,新机要一万元,她四五千元就可以转让,如果想要可以添加她主页资料里的微信联系。王先生心动了,直播结束后他就加了许女士的微信询问手机的基本情况,并让许女士给他拍了“关于本机”的页面发送给他。在前往苹果官网对序列号进行查验后,王先生放心地给许女士微信转账4000元。可是收货当天,王先生就发现手机屏幕样式与正品不符,系统运行缓慢,他马上联系许女士,称手机不是正品要求退款退机。隔日,许女士回复说只能等找到下个人接手才能退,王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退款退机。但他没有等到退款就被许女士“拉黑”了。没有办法,王先生把许女士和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款退机、三倍赔偿并支付合理开支。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许女士这种私下带货的行为算不算是经营行为,这关系到她是否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从本案的直观表现来看,许女士本次私下带货既没有通过平台直接销售,也没有通过第三方链接跳转其他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同时经过核查,许女士之前也没有对外出售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记录。这么分析下来,好像许女士本次私下带货的行为并不符合认定经营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持续性”要件。但合议庭成员经过几次沟通认为,本案中许女士的主播身份,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因此,合议庭决定各自回去体验一下直播带货再进行判断。通过观看直播,合议庭成员都频频“剁手”,直呼直播带货“真香”。通过亲身体验,合议庭对直播带货有了进一步深入直观的认识,结合当事人双方在直播中的不同身份,一个词在合议庭成员间达成共识,那就是信任加成。王先生作为持续关注许女士直播长达半年的粉丝,本次购机的行为除了认为手机性价比高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主播许女士的信任加成。因此,许女士的私下带货行为可视为她利用主播身份导流以实现流量变现。同时,合议庭发现涉案直播时间段内许女士一直在其直播间内挂有“小黄车”。所谓“小黄车”,就是类似淘宝购物车的标识,点击进入后可看到产品的销售链接。许女士直播间的“小黄车”内挂有小商品及化妆品的销售链接,这也是她利用主播身份进行导流的明证。综合以上两点,合议庭认定许女士的此次私下带货行为系经营行为,且出售假冒手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欺诈。最终,本案判决许女士退还王先生购机款4000元,三倍赔偿12000元,并承担相应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审结了,但我们对直播带货的关注仍在持续。对于这种互联网的新兴业态,如何既不打击其正常的积极性,又要规制其野蛮生长带来的种种问题,其中的权衡把握,考验着司法智慧。通过本案亮明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对直播带货行业包容审慎的司法态度,希望能够让消费者网上购物更安心,主播应承担的责任更明确,让直播带货这种新型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原标题:《北互法官说丨涉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之“直播带货”网络购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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