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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直播带货两公司对簿公堂!仙桃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5-01 11:45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2021年6月,某医药公司为了销售自家产品,和某A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由A文化公司提供某直播平台渠道中的直播销售服务,医药公司向A文化公司支付主播保证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医药公司按约向A文化公司支付了20万的主播保证金,并提供了包含“Y医药集团”字样的样品供A文化公司直播。2021年11月,Y医药集团通过其官网发布声明:医药公司并非本集团下属企业,也并未授权其使用本集团商标。于是,A文化公司以该样品未经Y医药集团授权为由,拒绝带货。2022年7月,医药公司以A文化公司未履行带货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让A文化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A文化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医药公司赔偿A文化公司为履行协议而产生的40万元损失。

  本案中,A文化公司与医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期限为一年,医药公司起诉时协议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且双方都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协议已无法解除。因此,对于医药公司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医药公司要求A文化公司退还2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医药公司应提供直播所需的产品及授权,若医药公司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保证金将不退还。医药公司提供的样品包装上使用了“Y医药集团”字样且未经该集团授权,该样品不符合协议约定,A文化公司有权拒绝销售。因医药公司直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都未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产品,A文化公司无法按照协议履行直播带货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为合同纠纷,医药公司违反双方约定,应向A文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文化公司要求医药公司赔偿的40万元损失,包含其支付给案外人B文化公司的主播保证金20万元以及B文化公司的各项支出20万元,但A文化公司与B文化公司素有业务往来,A文化公司无法证明上述40万元是B文化公司为了给医药公司的产品提供直播带货服务所支出的。即便A文化公司陈述属实,其与B文化公司也没有就该协议进行结算,A文化公司诉求的损失也未实际发生,所以对于A文化公司要求医药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若A文化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直播间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为医药公司,并且能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能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A文化公司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责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播带货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里,带货主播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广告发布者甚至广告代言人,那么对于带货商品,自然而言就应当承担审核、鉴别、把关等“应知”义务。

  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直播平台,其中要选择信誉度高、资质全的商家,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在观看直播时避免受直播平台“价格低廉”“秒杀”“数量有限”等煽动性宣传语塑造的营销氛围影响,要按需购买、理智购物;在下单后也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如果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及时与商家及平台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勇于借助法律手段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