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媒体运营必知规定
从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本文结合近几年来
从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正式施行。
媒体从业者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要求至关重要。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网络信息传播与新媒体采编相关的政策要点,重点汇总梳理如下: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1.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2.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3.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4.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为了获得关注,不少报刊微信公众号铤而走险,最后落得封号的境地。须知只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拒绝不良信息,才能走得又远又好。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2.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确保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
3.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2017年8月发布)
1.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3.要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来稿审核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2017年8月发布)
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转载使用他人作品,但需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依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条例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该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