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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主播被判赔21万元!

发布时间:2023-05-14 18:37   浏览次数:次   作者:小编

  2020年10月份,某网络公司与小玉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约定由网络公司安排小玉担任主播,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3000元。小玉还签署《入职承诺书》,约定两年内不在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就职或者提供服务,如果出现违约须支付年收入三倍的违约金等。

  2021年8月,小玉担任该公司某泳装品牌店店长,负责该品牌产品的直播带货工作。2022年5月20日,小玉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4天后小玉从该公司离职,并入职某贸易公司继续从事主播工作,直播销售某运动鞋品牌。随后,网络公司与小玉进行沟通,指明小玉离职后在抖音平台销售的鞋子,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违背了入职时签署的材料提到竞业限制的约定,小玉应按年收入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对此小玉全部否认。据悉,自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小玉的收入合计14万元左右。网络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近45万元。

  网络公司认为,小玉负责该公司泳衣直播时,担任公司高级主播,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基于小玉属于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其在职期间对于某运动鞋品牌直播项目的开播情况、销售情况、运营模式等都清楚明了,掌握公司对该品牌的进货渠道、成本价格、销售定价等商业信息及线上销售的运营策略。因此,双方的保密条款将小玉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另行约定竞业限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无不当。

  小玉辩称,网络公司与她未形成法律上的竞业限制关系。小玉入职之初仅按公司的要求出具入职承诺书一份,但未就竞业限制方面进行约定,且在她离职时又被告知不另行发放补偿金。小玉签署的《入职承诺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公司单方加重劳动者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此外,小玉认为她担任的是主播职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双方劳动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主播岗位属于保密岗位,在职期间未掌握任何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

  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主张小玉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并提供聊天记录,小玉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玉对公司经营的品牌清楚,她工作内容涉及品牌直播的运营模式、直播脚本、直播间打造等核心业务,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进行与公司直播相同类型的直播,会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可能会使公司通过一定投入培养起来的观众群体跟随主播流失,造成原公司一定的损失。法院还认定小玉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入职承诺书》对她作出竞业限制约定并无不当。故认定小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结合考虑小玉薪酬水平等因素,对违约金予以调减,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一半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小玉赔偿网络公司21万元,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4年5月19日。